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6-05 / 点击 0

国家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和提供风险补偿、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在借款学生和家庭诚实守信基础上,不需要担保和抵押,由学生本人作为借款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并共同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就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确保每一个新考入高校的或已在高校就读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做好2011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1]75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经学院院务会议决定,成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日常的领导和管理。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领导,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适用对象

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流程

三、贷款流程

(一)首次贷款学生:

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cn)选择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前往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并在《申请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栏内加盖公章。

借款学生携带《申请表》及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到生源地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

(二)续贷学生:

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cn)

选择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进行登录。选择左边栏贷款申请”,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要求如下:

1、续贷学生在提交续贷申请时,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会对学生登陆系统进行校验,登录次数少于2次的学生不能进行续贷。

2、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带身份证原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

四、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贷款利率为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五、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贴补,毕业后全部由借款人自负。

六、贷款的管理

1、凡汇划到学院指定账户的生源地贷款只用于交纳借款学生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2、学院财务处在收到生源地贷款后,应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名单及金额核实。

3、学院要加强对生源地借款学生的管理,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休学、转学、出国、开除以及身亡等情况时,学院要及时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将学生以上以上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七、贷款偿还

1、借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或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

2、借款学生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进入还款期。

3、借款学生或共同贷款人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还款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4、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款每年两次,具体日期以贷款合同相关条款为准。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前1个月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将还款资金提前存入个人账户。

5、借款学生或家长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或支付本金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有关政府机构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学生的情况,向社区(村委会)通知违约家长的情况。

八、本办法未列及的事宜,按贷款执行时的相关具体政策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