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6-05 / 点击 0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和资助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学院在籍在读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学院在籍在读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三年级品学兼优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均按上级核定的名额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向学院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分别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每年10月10日前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完成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处和各系按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的要求,在每年10月中旬完成评定工作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及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及档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上级部门审定核拨到学院财务银行帐户后,10个工作内通知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直接到学院财务处办理领款或还欠款手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我院国家奖学金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我院在籍在读学生中成绩特别优异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根据当年山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计划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按照《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的要求被评定为优秀的学生。

2.在校期间身心健康,无不良记录的学生。

3.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且上学年累计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择优条件

1.荣获省(市)级表彰或者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的优先。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六条 学院评审时,学生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的审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团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分管领导组成。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总支书记、学生管理秘书、辅导员组成。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学院在山西省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后,根据现有二、三年级在校专科生人数分配推荐名额。

2.各系评审小组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辅导员、组织各班级学生认真学习《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3.各系辅导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条件开展考评工作,并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4.各系评审小组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学生本人提供的佐证材料,逐一审查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工作。

审查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组长主持。

5.在学院审定小组的领导下,各系审定各系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请学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获得资助学生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

评审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我院在籍在读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山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与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评定办法》的要求评定为优秀的学生。

2.根据《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没有补考、缺科,上学年考核成绩在本班级排名位于前15%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择优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基本条件后,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荣获省(市)级表彰或者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的优先。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靠前者优先。

3.家庭特别困难的优先。

第六条 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有申请资格;

1.评选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

2.由于家庭困难,由学院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而没有认真履行责任的学生。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的审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分管领导组成。

各系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总支书记、学生管理秘书、辅导员组成。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学院在山西省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根据现有各系二年级以上在校专科生人数分配名额。

2.各系评审小组在制定好本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由辅导员组织各班级学生认真学习《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3.学生本人填写《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困难证明及相关参评材料。

4.各系辅导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选优的原则,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严格按照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开展考评工作,并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5.各系评审小组根据辅导员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逐一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工作。

审查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组长主持。

6.在学院审定小组的领导下,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各系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请学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获得资助学生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院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我院在籍在读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山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有记录、有证明)。

第五条 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有申请资格

1.评选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

2.由于家庭困难,由学院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而没有认真履行责任的学生。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的审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分管领导组成。

各系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总支书记、学生管理秘书、辅导员组成。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学院在山西省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2.各系评审小组在制定好本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由辅导员组织各班级学生认真学习《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3.学生本人填写《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各系辅导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严格按照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开展考评工作,并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5.各系评审小组根据辅导员提交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逐一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工作。

6.在学院评审小组的领导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各系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请学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获得资助学生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可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

评审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